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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装修老板“跑路”法院适用《民法典》明是非

类别: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12-07 06:42:37   浏览: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追求有品质的家居环境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材料“以次充好”?工期任性延误?业主即便做了攻略,依然被各种“意外”所困扰。“要说,延误在我这不都是事儿,我请的装修老板“跑路”了,法官,您说这叫什么事儿。”一位王姓青年在法庭向大家双手一摊,苦笑着说。近日,寿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适用《民法典》,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11月,青年小王(化名)在寿县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屋后,与合肥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协商确定工程预算总价款为160000元,同时对施工面积、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具体约定。小王按照合同要求陆续向公司及法人代表小飞汇款80000元。合肥某装饰公司在前期做了一些施工后,无故推迟施工进度,后期干脆与小王玩起了“失踪”。小王无奈起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装修款80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该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其二,公司收到小王汇款后,虽前期进场有一部分装修工程量,但中后期其处于失联状态,因工期拖延以至于完全停工,故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小王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小王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对已施工部分工程量造价进行评估鉴定,后经第三方公司鉴定结果为38070.8元。故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合肥某装饰公司向小王返还装修款41929.2元、违约金24000元,并支付相应评估费。

  法条链接:《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们常说“人无信不立”,在经济交往中则更是如此。希望本案给更多的装修公司敲响警钟,坚持诚信立业,善始善终方得始终。在此也提醒广大装修业主,擦亮眼睛充分考察公司信誉和实力,争取新家装修省钱又省心。